关于印发《ok138太阳集团古天乐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修订)》
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ok138太阳集团古天乐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ok138太阳集团古天乐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修订)
中共ok138太阳集团古天乐委员会
2025 年 12 月 2 日
ok138太阳集团古天乐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内部管理,坚持和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提升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领导工作水平与管理效率,保障学校各项事业高质量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和文件精神,以及《ok138太阳集团古天乐章程》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实行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会议”)制度。凡属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凡需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2~4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校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委书记或校长主持。
第四条 会议的组成人员包括学校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校长、副校长,组成人员有表决权。根据实际需要,可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五条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六条 会议须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完整记录决策过程,会后须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应及时向上级汇报,或传达至本单位全体师生。会议记录、纪要应妥善保留并及时存档。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签发。
第七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有涉及本人或其亲属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予以回避。
第八条 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决议及其形成的过程,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纪律处分。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九条 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研究决定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有关决定的重要措施。
(二)研究决定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方案。
(三)研究决定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
(四)研究决定学校办学方向、学校发展建设规划、学校学科发展规划、本科生专业设置及培养方案、教学质量标准与保障体系、学校内设机构设置、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组建、换届等事项。
(五)研究决定教师队伍建设,涉及新进教师招聘、人才引进、师资队伍培养等事项。
(六)研究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事项,涉及考核及绩效分配、职级晋升、职称评审、高层次人才支持、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
(七)研究决定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项目安排、奖酬金发放、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资源分配事项。
(八)研究决定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九)通报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党的建设等重要事项。
(十)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涉及办学方向、人才培养、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学校党委会议先对工作方案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进行审核把关,再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正确区分学校党委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校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十二条 会议的议题由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由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研究审定。
第十三条 会议拟讨论决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学科建设、学术评价、职称评定等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途径,广泛听取和征询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凡未经会前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得列入会议议程。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会议实行一事一议,由议题提出人报告情况或方案,然后展开讨论,最后由会议主持人作出结论。与会人员讨论时要针对议题明确具体地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结论。进行表决时,可根据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不得以口头或书面意见的形式参加表决。
第十六条 会议集体讨论意见出现较大分歧时,可暂缓决策,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会议讨论、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一致的决策意见,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票决,形成决策意见后予以实施,必要时应向学校报告。
第六章 决定决议的传达、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会议的决定决议,与会人员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报告,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八条 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 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决议。
第十九条 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应明确办理时限和具体责任人,办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和校长报告。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学校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对执行不力的,应当问责追责。
第二十一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在执行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经党委书记和校长同意,可重新召开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定决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