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ok138太阳集团古天乐本科教学运行管理
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ok138太阳集团古天乐本科教学运行管理规定(修订)》已经学校研究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部门、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ok138太阳集团古天乐本科教学运行管理规定(修订)
ok138太阳集团古天乐
2025 年 12 月 31 日
附件
ok138太阳集团古天乐本科教学运行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ok138太阳集团古天乐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科教学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学生发展为中心,遵循教育教学规律,规范课堂教学管理,严肃课堂教学纪律,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是学校组织实施本科教学、承担学生培养任务的基本单位,负责本单位本科教学的组织、实施、管理与质量保障。教务处负责统筹全校本科教学管理工作,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下落实本科教学计划、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保障及提升等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本科教学,指我校本科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有的理论课、实验课、集中性实践课等课堂教学。
第五条 除特别说明,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任课教师。
第六条 本规定包括了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教学执行计划及排课、公共选修课、课堂教学、调停课、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课程重考重修、教学质量监控、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等方面内容。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
第七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 )是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的实施纲领,既是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人才培养目标与人才培养模式的具体体现,也是学校组织教学过程、实施教学管理、推动教学改革的基本依据。
第八条 培养方案的制(修)订、调整和实施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立足珠三角,面向粤港澳大湾区,辐射全国,聚焦地方和区域产业升级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面向定位,结合我校应用型本科人才办学目标及广东省经济发展等特点,准确把握高等教育基本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以“四个回归”为基本准则,以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专业认证标准为依据,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突出素质教育,贯彻OBE教育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产出导向相结合,提升内涵建设,强化持续改进理念,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增强培养方案与国家创新发展战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行业产业发展需求的契合度,建立健全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培养方案应原则上每四年修订一次。如遇国家专业标准重大调整或市场需求显著变化,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可适时启动修订。培养方案须在相关年级学生入学前制(修)订完成并通过学校审批。
第十条 培养方案的制(修)订程序
(一)教务处根据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的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办学特色、发展规划等,提出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在征求各二级教学单位及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各教学单位实施。
(二)各二级教学单位成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要求和各专业定位,结合国家政策文件、学科发展趋势、专业认证标准、粤港澳大湾区需求等开展广泛调查,深入研究,充分论证,组织各专业制(修)订培养方案。制(修)订的培养方案须经二级教学单位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审议、党政联席会审查,院长和党委书记签字,单位盖章后报送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初审后,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报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通过,公布并执行培养方案。
第十一条 已公布执行的培养方案应保持实施稳定。在学校启动新一轮修订工作之前,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如确需调整的按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培养方案的调整
(一)培养方案的调整是指在培养方案的执行过程中,对个别课程进行适当的调整,主要包括新增课程、取消课程、变更课程三种类型。其中,更改课程名称、开课学期、学时学分、课程性质等情况,均属于变更课程的范围。
(二)学院至少须提前一学期提出培养方案的调整申请。不得因为任课教师个人原因而提出必修课程的调整申请。为保障选修课程的可选性, 申请取消课程的同时,须申请新增同等数量、不低于被取消课程的学分的选修课程。
(三)由于培养方案调整导致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发生变化的,申请调整时须同步提交新的课程教学大纲,否则不予审批。
(四)培养方案调整程序
1.每学期第6周前为学院申请阶段。各专业填写《ok138太阳集团古天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申请表》及论证报告,经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审议、党政联席会审定,院长、党委书记签署意见,学院盖章后提交教务处审核。
2.每学期第8周前为学校审核阶段。教务处汇总各学院的申请,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审核后提交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审定,教学单位按审定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审定公布的培养方案实施教学,保障教学运行有序,教学管理规范。
第三章 课程教学大纲
第十四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指导教学工作、规范教学行为的纲领性文件,是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现培养目标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是组织教学、选编教材、课程考核、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和教学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开展教学改革和进行课程建设的重要成果。培养方案中每门课程均应具有相应的教学大纲,无教学大纲的课程不得开课,每轮培养方案修订应同步更新教学大纲。
第十五条 课程教学大纲的制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人才培养中心地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落实以学生为本、成果导向、持续改进的育人理念,强化课程思政、完善体育劳育美育,加强教学方式方法改革,进一步明确课程目标及其对专业培养目标的支撑作用,规范课程教学大纲的制订、修订、管理等各项工作,充分发挥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
第十六条 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包括:课程基本信息、课程简介、课程目标、知识单元及学时分配、课程内容(含知识点、教学要求、支撑的课程目标、课程思政、劳育、美育内容提要等)、课程考核评价方式、教材及参考资料等。
第十七条 课程教学大纲由教务处、教学单位共同管理。教务处负责课程教学大纲制(修)订的组织、编制、协调等工作;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开课程教学大纲的具体制订或修订,向新任课教师就教学大纲内容进行解释或培训,对任课教师执行教学大纲的情况进行检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 每门课程在开课前均须制订完备的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应做到任课教师人手一份,教师在上课前应及时熟悉、掌握教学大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按照教学大纲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和教学内容,选择教材,开展教学活动,组织考核,实现课程目标。教师可在遵循教学大纲核心内容和目标的前提下,根据学生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教学方法和进度安排。
第十九条 保证课程教学的连续性、稳定性,教学大纲一经批准后须严格执行。在课程教学大纲执行过程中, 因学科发展、行业需求变化或教学反馈确需调整时,允许根据课程持续改进需要对教学大纲做适当调整,调整后的课程教学大纲需由课程组提出申请,经开课单位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四章 教学执行计划
第二十条 教学执行计划依据与要求
(一)人才培养方案是制定教学执行计划和进行授课任务安排的唯一依据。各教学单位应严格按照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每学期的教学执行计划。
(二)在制定教学执行计划前,各教学单位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对该学期的开课门数、课程名称、课程性质、学分、学时等进行全面核查,确保教务系统内的课程信息与人才培养方案一致。
(三)教学执行计划须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保持一致。教学执行计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第二十一条 教学执行计划编制流程
(一)每学期期中,教务处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发布下一学期教学执行计划的编制原则、程序、进度与要求。
(二)各教学单位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执行计划编制要求,制定分专业分年级的教学执行计划,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教务处。
(三)教务处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负责教学执行计划的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各专业方可按计划执行。
第二十二条 若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教学单位可在学校下达编制教学执行计划的通知后,提出调整意见并附论证报告,填写《教学计划变更申请表》,经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经审批后方可对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内容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材料妥善归档保存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属于教学档案,各教学单位与教务处应各归档保存一份。
第二十四条 教学执行计划一经批准,可组织进行教师教学任务安排,教材选用,编制学期课程表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授课任务安排与排课
(一)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教师的专业、职称、教学质量、教学态度以及历年任教情况予以综合考虑,应将学术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优先安排在教学第一线,以保证教学质量。
(二)教务处每学期发布排课通知,公布排课要求和规则,指导教学单位采用教务系统进行排课,并对各年级各专业的排课时段分布进行审核。
(三)各教学单位应以保障学习效果、提高教学质量为最高原则,以学生为中心,综合考虑课程特点、教学要求、场地要求、实验室资源、师生负担能力等因素,按照校历及学校教学作息时间表科学编排课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排课工作。
(四)课程表一经确定并公布,不得随意调整,以维护教学活动的严肃性。未经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任课教师。
第五章 公共选修课
第二十六条 开设目标与原则
(一)开设目标
1.拓宽学生视野:通过提供多学科、多领域的课程,使学生能够接触到本专业以外的知识,拓宽视野,了解不同学科的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
2.完善知识结构:帮助学生构建更加全面、系统的知识体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适应能力。
3.提升人文素养:通过人文社科类课程的开设,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人文情怀和社会责任感。
4.培养创新思维: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勇于创新,通过参与跨学科的学习和研究,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造力。
5.促进个性发展:满足不同学生的个性化需求,提供多样化的课程选择,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开设原则
1.科学性:课程内容应科学合理,符合学科发展的规律和趋势,确保学生能够学到真正有价值的知识。
2.实用性:课程应强调实用性和应用性,确保学生能够将所学知识有效应用于实际生活和工作中。
3.多样性:提供多样化的课程选择,涵盖人文、社科、理工、艺术等多个领域,满足学生的不同兴趣和需求。
4.交叉性:鼓励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通过跨学科的学习和研究,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5.开放性:课程内容应具有开放性,能够容纳不同的学术观点和思想流派,鼓励学生进行批判性思考和独立思考。
6.可持续性:课程应关注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等议题,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第二十七条 课程分类
公共选修课共分为三类,分别为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和公共艺术类课程。
(一)自然科学类
自然科学类公共选修课涵盖生物学、物理学、化学、天文学等多个领域,旨在培养学生对自然科学的兴趣和理解能力。具体课程包括但不限于:
1.普通生物学:研究生物体的基本结构和功能,以及生物体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
2.环境科学:探讨环境问题的成因、影响及解决方法,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鼓励开设“生态文明教育”“碳达峰、碳中和”等方面的课程。
3.基础天文学:介绍天文学的基本知识和研究方法,如天体物理学、星系演化等。
4.物理学与生活:探讨物理学原理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如力学、热学、电磁学等。
5.化学与生活:探讨化学元素、化合物及其特性,以及化学反应在日常生活中的实际应用。
6.现代技术与人工智能:探讨现代前沿科学技术的创新理念及其未来发展趋势。
(二)人文社科类
人文社科类公共选修课涵盖文学、历史、哲学、社会学等多个领域,旨在培养学生的文学素养、人文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具体课程包括但不限于:
1.聚焦习近平法治与文化思想:深化学生对法治及文化思想的认知与理解。
2.中国传统文化导论:介绍中国传统文化的起源、发展及其特点,培养学生对中国传统文化、岭南特色文化的理解和认同。
3.哲学导论:探讨哲学的基本问题和研究方法,如本体论、认识论、伦理学等。
4.心理学导论:介绍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和研究方法,探讨人类心理活动的规律。
5.社会学概论:研究社会结构、社会变迁及其影响因素,培养学生的社会观察和分析能力。
6.法律基础:介绍法律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鼓励开设习近平法治思想相关课程。
(三)公共艺术类
公共艺术类课程包括美学和艺术史论类、艺术鉴赏和评论类、艺术体验和实践类等三种类型课程。
1.美学和艺术史论类可开设艺术导论、美学概论、中西方美术史、中西方音乐史、文艺理论等课程;
2.艺术鉴赏和评论类可开设音乐、美术、影视、戏剧戏曲、舞蹈、书法、设计等鉴赏和评论类课程;
3.艺术体验和实践类可开设艺术相关学科的体验和实践活动类课程。
第二十八条 开课资格与申报程序
(一)开课资格
1.开课教师必须具备高校教师资格。每门课程通常设置为2学分,总计32学时。
2.跨学科开课的教师,应具有与所开课程相关的教学经历、学术研究成果或职业资格证。
3.申报程序
(1)公共选修课每学期进行一次申报。由教师申请,经本单位审核同意,教务处审定后及时公布审批结果。
(2)申请应填写课程类型、内容简介、适用年级和对象等信息,注明预期上课时间、限选人数、实践学时数、教室要求等。每门课程选修人数原则上不少于 30 人。
(3)选修课采用网上选课方式,未经网上选课确认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学习和考试,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未经批准,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增加上课学生人数。
第二十九条 学生修读要求
(一)学生应当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公共选修课程学分。
(二)为促进学科渗透,扩大知识面,鼓励学生跨学科、跨专业、跨学院选课。理工科学生应修读一些社会科学方面的课程,文科学生应修读一些科技类课程。学生重复选修,或选修与本专业开设的相近课程,不计学分。
(三)公共选修课程不能通过补考获得学分。学生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及格者,不能获得学分,可以在下一次选课时再次选修该课程,也可以选修其他课程。
(四)参加公共选修的学生,应参加课程各环节的学习,缺课达三分之一及以上的,不能参加课程考核。
第三十条 教学组织与管理
(一)教务处、通识教育中心负责公共选修课教学质量的监控,教师所在教学单位配合,教学督导参与,共同加强对课程的质量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二)各教学单位应根据自身学科的特点和优势,引导和鼓励教师开设公共选修课。
(三)任课教师应认真按教学大纲要求制定教学进度表,认真备课授课,教学过程中应遵守政治纪律和科学规范,正确引导学生。
(四)学生选课一经确定,任课教师不能无故提出停课。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教学任务的,应以书面形式申请,并落实其他教师接替该门课程的教学工作。
(五)任课教师应严格执行教学规范,不得随意调课,确需调课的,应提前一周向教务处申请,确定调课的时间和地点,并由任课教师通知学生班。
(六)公共选修课程的教材由任课教师选定,实践性较强课程可以不指定教材,公共选修课不统一订购学生教材,教师不得强迫学生购买教材。
第六章 课堂教学
第三十一条 课前准备
(一)各二级教学单位要建立课程组,督促课程组坚持集体备课制度,集思广益,取长补短,统一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统一课程教材,统一课程考核内容和方式。
(二)任课教师在收到新学期的教学任务后,必须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内容和校历安排确定课程教学进度,不得任意增加或删减教学学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及运用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认真备课、撰写教案;准备好讲义、教学参考书及其它教学资料。
(三)撰写教案是保障课堂教学质量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教案作为课堂教学的实施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每章节的授课时间、授课时数、授课方式、教学内容、教学目标要求、教学重点难点、教学方法及手段、教学过程及内容设计、作业布置、教学反思、总结。教师应结合教学大纲及授课对象学情编写完整的教案,并根据授课情况及时进行教学反思和总结。
第三十二条 课堂教学
(一)任课教师应按课程表规定的教学周次、具体时间和地点授课;应提前进入教室(含实验室,下同),做好上课前各项准备工作,按时上下课。
(二)教师上课时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庄,言谈得体,举止文明。除教学需要外,不得在课堂上使用干扰教学秩序的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不得做任何与教学无关的事情,不得无故离开教室。
(三)课堂教学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教师要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禁在课堂上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或言论,严禁散布流言蜚语,危害国家、社会、学校的稳定和发展。
(四)教师课堂讲授应简练准确,重点突出,思路清晰,条理分明。课堂教学必须运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杜绝不健康的内容进入课堂;注意吸收中外优秀的科研成果,跟踪学科前沿发展;要因材施教,注重与学生的交流、互动,善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重视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创新能力;应当能熟练和综合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进行课堂教学,提高教学效率。
(五)任课教师不得以长时间播放视频、辅导、答疑等辅助教学代替正常课程讲授。根据教学要求,确实需要放映影视教学资料时,教师不得离开教室,并针对教学内容的要求对影视教学资料进行必要的解读。如确需整堂开展辅助教学,可额外安排非课堂教学时间进行。
(六)使用多媒体教学时,教师课前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熟练掌握多媒体设备的操作流程。遇停电或多媒体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有能力使用其他方式继续授课,不得停课或让学生自习,确保课堂教学正常进行,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设备问题。
(七)各二级教学单位要加强领导,做到管理到位、措施到位、督查到位,各二级教学单位领导要及时了解、解决本单位教师和学生课堂教学纪律存在的问题,对违反课堂教学纪律的教师和学生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线上教学
(一)各开课单位应制定线上教学和线上线下同步教学预案,当受不可抗力影响无法开展线下教学时,应根据预案及时调整为线上教学,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线上教学期间,各开课单位应开通专门渠道、安排专门时间供学生提问、教师解惑。
(二)鼓励有条件的课程积极探索线上线下相结合、翻转课堂等教学模式改革。进行上述教学模式改革的课程,应在课程教案中明确具体的教学安排,经开课单位审定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三)各教学单位应加强对线上教学的教学过程与教学质量的监控。教务处、教学督导室、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要加强对线上教学课堂的督查。
第三十四条 课堂管理
(一)任课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组织者和管理者,要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育人作用,把知识传授、能力培养与道德修养相结合,注意言传身教,以自身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人格给予学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二)任课教师授课时须掌控好课堂秩序,科学合理地做好考勤工作。在教学中对上课迟到、随意缺课、不遵守学习纪律的学生要及时、严肃且耐心地批评教育;对到课率、抬头率、前排就座率低的班级或屡教不改的学生要及时向课程所在单位及学生所在单位反映。
(三)加强任课教师与学生辅导员的协同育人。学生辅导员每学期应向任课教师了解班级学风情况,任课教师应予以积极配合。如发现异常情况,任课教师应主动与学生辅导员取得联系,共同商讨处理办法,协同育人。
(四)课堂秩序以及到课人数情况将作为学生优良学风班评比的重要参考依据。任课教师课堂管理工作将作为教师教学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课堂纪律的要求
(一)学生必须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旷课。迟到者须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方可进入教室。因病、因事必须事先按规定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课者, 以旷课论处。
(二)学生应该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进入课堂应衣着整洁仪表端庄;除课程教学需要外,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确需使用的,必须将手机等电子设备调为静音。不得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情,杜绝在课堂内睡觉或谈笑喧哗。学生有特殊原因需中途出入教室时,必须经得任课教师的同意。
(三)学生应尊重教师,认真听课,如对教师课堂教学情况有意见,可直接与教师沟通或实事求是地逐级向有关部门反映,以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工作。
(四)学生必须按教师的要求进行预习和复习,认真完成作业。
(五)学生应该保持教室内清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和废弃物品等,严禁在教室内吸烟及将食物带进教室。
(六)学生必须爱护教室内各类教学设施,不得随意挪动、损坏教学设施,严禁在课桌椅、墙壁等教学设施上涂画或张贴。
(七)鼓励和支持学生自我监督和相互监督,及时、主动提醒和纠正违反课堂纪律或言行举止不文明等行为。各二级教学单位要指导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建立教学信息反馈制度和学生督查制度,及时反馈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课外指导与作业
(一)课外指导能够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主要内容包括: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规律和有效的学习方法;解答学生自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等等。任课教师应明确指定与教材匹配的中外文必读书目、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配备有利于融会贯通所学知识的练习题和思考题,以便学生课外学习。
(二)教师应根据课程性质合理布置作业,对各种作业、测验要认真仔细地批改,并做好登记、及时反馈。学生完成作业情况应计入课程平时成绩。教师要引导学生独立完成作业,避免出现抄袭现象。各二级教学单位或课程组应在期中或期末抽查学生的作业,以了解任课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并以此作为教师教学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七条 实验教学
(一)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训练,使学生完整、系统地掌握实验的基本原理、方法和技能,加深对所学相关理论和原理的理解,促进知识向能力的转化,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实验技能和创新、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树立学生求真务实,勤于钻研的科学品德和科学精神。
(二)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项目
1.所有实验课程必须有实验教学大纲。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按课程制定独立的实验教学大纲;未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实验教学大纲编入其所属的课程教学大纲中。
2.实验教学大纲应根据实用性、创新性、可行性原则科学编制实验教学项目。每个实验教学项目应有明确的实验目的和教学目标,实验内容和教学方法,实验条件、学时数和教学分组要求,考核方式及评分标准。
3.各门实验课程应适当压缩演示性和验证性实验项目,积极创造条件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须含有至少一个综合性或设计性的实验项目。
4.实验教学应不断吸收前沿技术的新成果,及时更新实验内容,改进实验技术和手段,改革教学方法,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比例,开设创新型实验项目,不断提升我校实验项目的水平和质量。
(三)实验课程和实验教材
1.各教学单位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实验课门类、门数、学时、学期,100%开设实验课程。
2.各实验课程开设的实验教学项目必须与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项目一致,不得随意更改或增减。若需变更、增减实验项目,按本规定第三章的要求修订教学大纲。若根据学生培养目标和要求必须开设的实验项目,而本单位实验室不具备开设条件的,应与教务处联系,由教务处负责协调到具有开设能力和条件的其他实验室完成实验项目的教学任务。
3.实验课程必须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应根据实验课程自身特点和要求选用较高质量的实验教材或指导书,也可组织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教学人员编写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实验教材的编写按照学校教材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对实验指导教师的要求
1.各二级教学单位应选择业务能力强、有一定实验教学经验、具有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实验指导教师工作。
2.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以求实严谨的科学态度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室的各项工作,为人师表,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工作。
3.实验指导教师在开课前应认真做好准备,按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工具、材料等是否齐全,安全设施是否完善;在实验课上做好讲解、指导、示范、总结等环节的工作,教学过程中必须全程在场巡视指导,随时纠正学生的不正确操作,解答出现的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着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操作能力和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验课后应认真批改学生实验报告或作业,并将批改情况及时反馈给学生。
4.实验指导教师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努力改进教学方法,适时更新实验内容,加强实验学术、技术的交流,不断提高自身学术和教学水平。
(五)对学生的要求
1.学生在实验课前要做好预习(或写出预习报告),明确实验的目的、内容和步骤,了解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实验所用物品的特殊性。学生上实验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学生进入实验室应接受安全教育与纪律教育,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服从安排,自觉维护实验教学秩序。
2.学生在实验课上应按计划和步骤进行实验,不得做与实验无关、有违实验室管理和安全的事情;注意实验安全,爱护实验仪器;注意节约实验物品,避免造成损坏及浪费。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教师指导造成他人或自身伤害的,由本人承担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
3.学生在实验中要严谨操作,细心观察,准确记录原始数据,独立完成实验报告。不得抄袭、伪造实验数据或实验报告。违反规定经查实者,将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4.实验完毕,应关闭水、电、热源,将仪器设备工具等清理放回原处,做好清洁卫生,经指导教师认可后方可离开。
5.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爱好,在有条件的实验室开展自主性、创新性实验活动。
第七章 调停课
第三十八条 为规范教学管理,严格教学纪律,保障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确保教学任务顺利落实,提高教学质量,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章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章所称调课、停课和补课是指
(一)调课:因教师或学校原因,在保持课程总学时不变的前提下,对既定课表中的上课时间、地点或教师等一项或多项进行调整的教学行为。
1.时间调整:任课教师不能按时承担教学任务,经与学生协调,将部分课时变更到其他上课时间。
2.教师调整:任课教师不能按时承担教学任务,将部分或全部课时变更为其他具备相应课程任教资格的教师授课。无充分理由,不得变更任课教师。原则上同一班级课程任课教师调整不得超过1次。
3.教室调整:因授课内容对教学场地的特殊要求等原因,变更部分或全部课时的教室。
(二)停课: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学校重大活动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课程无法按计划进行,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决定暂时中断教学的行为。亦或任课教师因故不能在课程表规定的时间授课,且无法调课而暂时停止一次或几次课程,需在后期及时将授课学时补足的行为。
(三)补课:对因停课所缺课时,按教学计划予以补足授课学时的教学行为。补课时间需安排在该课程期末考核前,且不得占用法定节假日时间。
第四十条 课程表一经排定,任课教师必须认真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缩减授课学时,变更上课时间、地点和教师,也不得以其他理由变相停课。
第四十一条 调停课管理遵循最少次数原则,尽量避免同一班级同一周内多次调停课程, 以保证教学正常有序进行。
第四十二条 严格控制调停课次数,每学期每门课程调停课学时数累计不得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10%,非教师个人原因导致的调停课不计入该门课程的调停课总量。教务处每学期对各学院(部、中心)调停课情况进行统计和公布。教师调停课率作为对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四十三条 法定节假日、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或突发公共紧急状况等需调停课的,由学校官方发布调停课通知。非教师个人原因导致的停课,是否补课由教师本人与学生商议确定。
第四十四条 调停课条件
(一)每学期开学初第1、2周,原则上不办理调停课手续。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规定办理调停课审批手续:
1.病假: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
2.公假:须提供会议通知、 出差审批表等证明材料。
3.事假:原则上不予批准,确有特殊情况的,须经所在单位及教务处审批。
4.进修/培训:须提供派出单位或项目组织方的正式通知。其他突发情况按《ok138太阳集团古天乐教师突发紧急状况处理流程指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办理流程
(一)调课、停课或补课须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在智慧校园平台提交申请,说明申请调停课的原因、时间、课程名称、上课班级等,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突发情况须按紧急流程处理。
(二)审批流程如下:
1.教师在线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
2.教学单位教学秘书初审;
3.教学副院长审核;
4.教务处备案;
5.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六条 教学单位、任课教师或辅导员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将调停课或补课的具体安排通知到班级学生。
第四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应严格调停课审批手续,并将调停课情况作为教师、教学单位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应加强对教师上课情况、调停课手续执行及补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未按规定申请、审批或擅自调停课、补课的,按《ok138太阳集团古天乐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四十九条 课程考核与组织
(一)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过程及评估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也是评价学生学习效果和检验课程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课程考核应确保公平、公正、客观、严谨,充分发挥其检测、诊断、导向、评价及反馈等多重功能。
(二)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负责组织和领导课程考核工作。教务处负责全校课程考核工作的统筹安排与协调。各教学单位由主管教学副院长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的课程考核工作,确保考核过程规范有序。
(三)各教学单位负责常规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学期期末考试、补考及重修工作;
2.负责试卷的命题、审核、保密、送印、批改及存档;
3.开展针对学生和监考人员的考风考纪教育;
4.组织学生考试成绩的录入与上报;
5.协助完成全校性统考的组织工作。
第五十条 考核资格
(一)正考资格
1.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完成选课,并按要求参加并完成课程教学各环节,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2.无故欠缴学费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学校将不为其安排任何课程考核。学生补缴学费并完成注册手续后,可申请
恢复后续课程的考核资格。
3.课程考核资格以教务管理系统中的课程修读名单为依据。对于因学籍异动、免修、重修等原因需增补或删除名单的,须由学生本人按学校规定流程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与开课单位审核批准后,由具有相应权限的管理人员在教务系统中进行操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规更改课程修读名单。任课教师应从教务系统获取最终的正式修读名单,并以此作为实施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的依据。
4.因学分不足未达到毕业要求而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按规定流程申请课程重修。重修申请获批后,纳入课程修读名单,享有与该课程在校生同等的权利并履行同等义务。
5.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及学生学习过程记录,于期末考核前完成学生考核资格审查。
6.学生在该门课程修读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任课教师汇总情况并报开课单位审核批准后,可取消其考核资格:
(1)未经批准的缺课课时数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2)未提交作业或缺做实验的次数达到课程教学大纲规定总次数的三分之一的;
(3)经学校确认违反政治规矩、纪律和教学管理规定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7.取消考核资格的决定及相关事实依据,应由开课单位于期末考核开始前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并由学生所在学院及时送
达学生本人。学生对决定有异议的,有权在收到通知后按学校规定提出申诉。被取消考核资格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取消资格”。
(二)补考资格
1.学生修读的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及限定性公共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可获得一次补考机会。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补考资格:
(1)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
(2)期末考核缺考或被认定为违纪、作弊的;
(3)其他根据学校规定不设补考的课程(含非限选公共选修课程、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等)。
(三)缓考资格
1.学生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期末考核的,应至少提前一周通过教务系统提交《ok138太阳集团古天乐课程缓考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若因突发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提前申请,必须在相关情形消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补办缓考申请手续,并提供足以采信的佐证材料。逾期未申请或材料审核未通过的,将按缺考处理。
2.按规定办理了课程缓考的学生,其缓考课程在成绩单上应注明为“缓考”。学生必须按时参加为其安排的相应考核。凡未按时参加者,无论何种原因,均视为缺考,该课程成绩记为“缺考”,且须重修。
(四)免修资格
1.学生通过国家权威考试、获得特定技能证书,或具备其他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的学习经历,其知识、能力与素养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某门课程教学要求的,可申请该课程免修。
2.前款所述可作为免修申请依据的证书,其发证主体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其他直属考试机构;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其授权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3)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认定的其他国内外权威职业资格认证或行业管理机构。
3.免修申请获批后,学生可免修该课程的教学过程并免于考核,直接获得相应学分。该课程成绩在教务系统中记为“免修”。
4.免修办理程序
(1)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应于该课程开课前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向所在学院提交《ok138太阳集团古天乐课程免修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及课程匹配度进行审核。
(3)学院审批通过后,由学院教务员将审批结果汇总,定期报送教务处考务科备案,并将已审批的申请表复印件分送相关任课教师。
(4)任课教师根据审批通过的申请表,在教务管理系统中为相应学生办理“免修”成绩记载,并将该申请表复印件作为教学档案留存备查。
(5)退役复学学生可免修军事理论、军事训练、大学体育、大学生劳动教育、企业综合实习、顶岗实习等课程,直接通过学校“一站式服务平台”线上办理。
第五十一条 考核方式
(一)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大类
1.考试或考查的具体要求由课程负责人制定,并由开课单位进行审核。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必须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规定,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
2.考试是由学校或开课单位依据课程教学大纲和既定考核方案统一组织并集中安排,且需在规定的统一时间和指定场所内进行的考核。其评价标准应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力求客观、可量化,主要方式包括笔试、机试、口试、体测、表演、作品等。考试课程的期末考核原则上采用闭卷笔试;确需采用开卷考试的,任课教师须填写《ok138太阳集团古天乐开卷考试审批表》,经开课单位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3.考查是由任课教师依据课程教学大纲,在教学过程中为主导自行组织与安排的考核。考查可综合采用定量与定性方法进行评价,其形式、时间与场所可根据课程特点灵活确定,但所有考核工作须于课程结束时完成。其主要方式包括课程论文、调研报告、实验(实习)报告、设计制作、作品制作、项目设计、阶段性随堂测验等。
4.各类考核的时间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1)考试课程的期末考核, 由学校统一安排在本课程结束后的考试周内进行。
(2)考查课程的期末考核, 由任课教师安排在本课程最后一次课堂教学时间内或之前完成。
(3)课程的过程性考核(平时考核), 由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分散安排。
(4)补考及缓考等考核,原则上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的第2 周进行,具体时间将由教务处统一公布。
(二)课程考核改革
1.学校鼓励开展课程考核改革,支持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与教学目标,在课程教学大纲框架内,采用多样化的考核方式。
2.凡需对既定考核方式进行重大调整或采用全新方式的任课教师,应填写《ok138太阳集团古天乐课程考核改革申请表》,经开课单位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实施。
3.经学校批准采用线上方式进行的考核,须确保考核平台的稳定性、安全性与公平性。考核组织单位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考生身份认证,并应在考核方案中明确线上考核的纪律要求与违规处理办法。
4.课程考核应遵循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评定学生课程学习的总评成绩。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在开课前确定考核方案,合理设计考核项目、评价标准及其在总评成绩中所占比例。
5.任课教师应在课程首次授课时,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案,其内容应至少包括考核项目、评价标准、各项成绩构成比例及基本要求。
6.课程考核工作由教务处统筹管理,各教学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试卷命题
(一)试卷命题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检验学生对本课程基本知识的掌握、知识迁移和知识创新的能力。试题范围应覆盖课程的全部内容,难易程度要科学和适中,能有效区分不同水平的学生。一般情况下,60%的试题为应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内容;30%的试题为知识的迁移,考核学生运用本课程知识的能力,具有一定的难度;10%的试题为学生知识创新能力的检验,用以考察优秀学生的学业情况。课程考试需要准备与考试时间相匹配的考试题量,一般期末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专科90分钟)。
(二)各课程组应根据考核需要成立命题小组,负责命题、审核等工作。无纸化考试科目,须建立试题库,并在相应的考试平台上完成试卷的组卷工作。已有试题库的课程,命题小组可从试题库组卷命题。
(三)面向多个教学班开设的同一门课程,应使用相同试卷、相同方式进行考核。对于有特殊情况不能采用统一命题方式的课程,由课程组提出申请,经教学单位分管教学负责人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四)各课程应提交质量相当、题量相当、难易程度相近、题型相同的A、B两套考试资料,供期末考试和补考使用。考试资料包括试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等。A、B两套试题均按百分制出题,题型可自主安排,但不得少于五种。
(五)各课程要注意控制试卷重复率。A、B两套试卷的内容重复率不得超过20%。三年内同一门课程的试卷内容重复率不得超过10%。不得将未启用的试卷作为新试卷提交和启用。
(六)各教学单位负责试题审核工作,对所审查的试卷有权提出质询,命题小组应对质询作出解释;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试卷,应退回命题小组重新进行命题,共同把好命题质量关。
(七)各教学单位审核时应从政治把关、知识内容、目标层次、评分标准、试卷编制、平行试卷等方面检查和审核试卷。
1.政治把关重点审查考核内容的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包括是否危害国家安全、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损害国家荣誉和利
益,影响民族团结,是否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否存在错误思潮倾向、不当言论或对敏感时事有不当评论等,是否存在意识形态风险等问题。
2.知识内容的审核应从各单元(章)教学内容的考核分值,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比例,知识的覆盖面,试题的难易程度,题
目内容的抽样代表性,测试效度等方面进行。
3.目标层次的审核应从试题内容是否符合课程教学目标的层级要求,题目的实测能力、题型是否与目标层级一致,是否有异化或弱化现象等方面进行。
4.评分标准的审核应从评分标准是否有要点明细,评分标准是否正确无误等方面进行。
5.试卷编制的审核应从题型编排是否合理,答题说明是否清楚,是否有利于学生作答,图表符号是否清晰,卷面格式是否规
范等方面进行。
6.平行试卷的审核应从题型、题量及分值是否相同,试题的难易程度是否相当,试题的重复率是否符合学校规定标准等方面进行。
(八)课程名称必须与人才培养方案保持一致。对于开卷考试、允许使用特殊工具或考试时间有所调整的情况,须在试卷卷
头清晰标注。
第五十三条 试卷印制与保密
(一)试卷印制
1.公共必修课程试卷由教务处安排专人与印刷厂对接;专业课程由开课单位安排专人与印刷厂对接。
2.印刷厂将已印刷好的试卷交至各教学单位后,必须再次校对每一份试卷与送印试卷是否一致,核实无误后再进行封装,存入档案室, 由专人保管,并做好试卷交接的登记工作。
(二)试卷保密
考试试题在启用前属于学校机密,所有接触人员必须严格保密。遵循“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1.命题期间保密
命题期间的保密工作由各教学单位负责。课程教师单独命题,自行承担保密责任;课程组统一命题,由组长统一组卷后,负责保密,同时参与命题的教师均有保密的责任。
2.试卷审核与提交阶段的保密
审核与提交阶段指的是从命题人将试卷提交至教研室进行审核,直至分管教学负责人最终确审的时间段。在此期间,命题人和审核人均被视为保密责任人,须将试卷(无论是纸质版还是电子版)作为保密材料进行妥善保管。审核工作完成后,相关文件应采取面对面直接交接,严禁通过他人或在互联网传送。
3.试卷印制期间的保密
试卷由专人负责联系和组织印制,自试卷离开保密柜至印制完成并重新存入保密柜期间,定义为试卷印制期间。保密责任人包括考务科专员及各教学单位的印刷专员,其职责涵盖提交印制、接收及考前保存试卷全过程的保密工作。印制过程中的保密责任人则为企业工人或办公室文员,需签订保密协议并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要求应在印制试卷合同中明确约定。
4.试卷考试前的保密
组织课程考试单位的保密员(包括考务科专员及各教学单位的印刷专员)在接收印制的考试试卷后,应立即将其存放至保密室的保密柜中,并在考前按照规定时间取出。若因考试需要而在试卷中增加材料,或需进行考场分包装,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操作方可实施。
第五十四条 考试实施
(一)考试类课程一般安排在学期末集中考试周内进行考试,其它课程可在该课程结束后的教学周安排考核。集中考试周同一专业每周安排考试课程数一般不超过六门。
(二)公共必修课程的期末考试安排表必须严格按照教务处发布的时间执行,该安排表将与命题通知一同公布。学生须携带身份证和学生证进入考场,按照规定座位号入座,并严格遵守学生考场纪律。
(三)考生在30人以下的考场,可安排1位监考员;30—60人的考场,可安排2位监考员;60人以上的考场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监考员。监考员应遵守监考员守则。考毕,监考员填写《考试情况记录表》。如有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的教师,将根据情节轻重按教学规章制度处理。
(四)建立健全学校、学院两级考风考纪巡视制度。学校领导、教学督导、教务处负责全校巡考工作。各学院领导、教研室主任负责本单位巡考工作,巡考员应履行巡考职责,认真检查各个考场的考风考纪和监考员履职情况。
第五十五条 学生考试纪律
(一)普通考场规则
1.在考试前15分钟,学生凭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有效证件放在桌面以备检查。无有效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2.开考20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开考6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考生离场后不得重新进入。开考铃响或经监考员示意后,方可开始作答。
3.除必备文具外,严禁将手机、智能手表、蓝牙耳机等具有通讯、存储或编程功能的电子设备,以及书籍、讲义、笔记等物品带至考座。已带入考场的,须按监考员要求集中存放。开卷考试仅可携带教师指定资料,且不得抄袭、讨论、交换材料或请人代答,违者按作弊论处。
4.不得自带纸张,试卷、草稿纸由监考员统一发放与回收,不得带离考场。
5.领取试卷后,须立即在指定位置完整、准确地填写姓名、学号、班级等规定的个人信息。
6.遇试卷分发错误、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员解释试题。
7.答题须使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指定位置作答,字迹应清晰、工整。
8.考场内须保持肃静,禁止交头接耳、窥视他人答卷。考生应独立、诚实完成考试。
9.未经监考员允许擅自离场的,不得重返考场。
10.提前交卷者,须举手示意并经监考员收卷后方可离开,并应立即远离考场,不得在附近逗留、交谈。
11.考试结束铃响,须立即停止答题,待监考员清点试卷无误后,有序离场。
12.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员监督。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工作人员者,按《ok138太阳集团古天乐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无纸化考场规则
1.考前准备
(1)考生需出示身份证和学生证,并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名,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置于教室指定位置,仅允许携带一部已绑
定考试账号的手机进入考场。
(2)考生须确保手机能够正常进行考试,包括前后置摄像头、电量及手机流量均能正常使用。若考生拥有多个手机号码,需确保登录学习通账号的准确性。
(3)考生应提前将手机充满电,并可视情况准备充电宝,尤其是需参加连续两场考试的考生,务必保证手机电量充足。
(4)考生须提前将考试手机设置为“勿扰模式”。
(5)考生严禁使用 “语音转文字”功能进行考试。
(6)开考前若人脸识别多次尝试未通过,监考老师将使用身份证和学生证进行比对,确保考生本人参加考试。
2.考试期间
(1)考生若使用悬浮窗或输入法的剪切板复制粘贴与考试相关内容,将被后台截屏,视为作弊行为。
(2)在考试过程中,严禁考生切出答题页面。系统后台能够查询到“切屏时长、切屏内容”等相关记录。若发现疑似作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切出答题页面至其他软件或浏览器搜索答案、使用输入法工具箱进行文字翻译、通过百度或其他搜索引擎查找试题相关内容,改卷老师将在改卷前仔细查看系统后台保存的抓拍记录。一旦确认上述情况,将认定该生作弊,并保存抓拍图片作为佐证材料。若考生在考试期间切屏5次,且每次超过10秒,系统将自动退出考试,并记录为作弊。
(3)考生进入考场时,必须完成纸质签到和系统登录。开考前,监考员将核对应考考生名单、签到情况以及现场实际考生人数,对于已完成签到但未在考场内参加考试的考生,将被视为作弊。
(4)对于迟到考生,监考老师将检查其手机系统登录情况。若该生尚未开始考试,经核对证件后可允许其入场正常考试。开考2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若系统显示考生在进入考场前已登录并开始考试,视为作弊。
(5)考试期间,若发现考生随身携带两部手机,无论是否使用,均视为作弊。
(6)若切换至其他作弊软件被系统后台截屏,视为作弊。
(7)考试期间,系统将随机抓拍考生作答情况。若前后摄像头拍摄到小抄或书籍(开卷考试科目除外),视为作弊。
(8)作弊行为应现场处理, 由监考老师如实填写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记录表,并要求考生本人确认签名。若证据确凿而考生拒不签字,则由两位监考老师共同签字,同等生效。
3.考试结束
已交卷的考生在离开考场前,监考老师将逐一核查考生手机上显示的交卷界面,确认交卷成功后,考生方可离场。
(三)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的处理程序
1.监考或巡考人员发现学生考试违纪行为,应当场处理并做好记录。先确定是不是属于违纪违规,经核实证据确凿后,再收集违纪违规原始材料(夹带纸条、抄袭书本、互传答案等),并让考生在原始违规材料上签名。
2.填写《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记录表》,详细填写违纪违规事实和时间(精确到时、分),两名监考人员在上面签名,再让考生本人确认签名。若考生拒绝签名,监考员填上“考生拒绝签字”的字样。
3.在违纪考生试卷的首页写上“违纪违规”字样,该考生的试卷不用单独抽出来,按同一考场的考生学号顺序整理,同时在《考试情况记录表》上如实记录。
4.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将违纪学生的原始材料、考试情况记录表交到考务办公室。由该生所在学院对违纪作弊学生进行教育,并按《ok138太阳集团古天乐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监考员、巡考员职责
(一)监考员职责
1.主持本考场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流程,如实记录考试情况,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2.佩戴监考证件,严格遵守时间,不迟到、早退,不擅离职守。
3.考前按规定领取、核对、分发试卷,履行交接手续。
4.对考生进行纪律教育,宣读考场规则和注意事项。核验考生有效证件,组织签到,督促考生填写个人信息。
5.监督考生按规定作答,制止并依规处理各类违规行为。
6.在岗期间应集中精力履行监考职责,不得吸烟、聊天、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阅读与考务无关的材料、暗示考生、批阅试卷、擅自变更考试时间或从事其他与监考无关的活动。
7.考试结束后,认真回收、清点、整理、装袋试卷和草稿纸,并如实填写考场记录。
8.考前考后检查清理考场,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上报。
(二)巡考员职责
1.巡考人员须佩戴标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2.检查各考场监考员到位及履职情况,督促其恪尽职守。
3.有权现场制止考场内任何违纪或作弊行为,并对监考人员的失职行为或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初步认定,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4.发现监考失职应及时纠正;发现学生有作弊意图应坚决制止;发现学生作弊,应现场固定证据,维持考场秩序,并在《考试巡考情况登记表》中详细记录,及时上报主考与教务处。
5.及时处理考场突发事件,维护正常考试秩序。
6.考试结束后,如实填写《考试巡考情况登记表》并交至考务办公室。
第五十七条 成绩评定
(一)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两种
1.百分制评分:100分为满分,60分为及格线。考核成绩大于等于60分,即取得该课程相应学分。
2.五级制评分: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级。考核成绩为及格及以上等级,即取得该课程相应学分。
3.课程成绩均须以百分制分数录入教务管理系统。若课程最终评定为五级制,须按下表对应关系换算为百分制分数后录入:
表1百分制与五级制之间的转换
百分制 | 90~ 100 | 80~ 89 | 70~ 79 | 60~ 69 | 60 以下 |
五级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二)考核成绩的构成与比例
1.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考核(过程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期末成绩)综合评定。课程教学大纲应明确规定各项成绩的构成与比例。
2.在总评成绩中,平时成绩的占比原则上应保持在40%至60%之间。
3.具体的比例分配必须与教学大纲保持一致,一旦确定,任课教师不得擅自更改。如确有调整需求,须向教务处申请并获得批准。
4.评定平时成绩必须具备客观依据和详实的原始记录,同时确保评分过程的公平公正。任课教师应在期末考核前向学生公布主要的平时考核成绩。
(三)考核成绩的记载
1.课程总评成绩的记录方式如下:
(1)对于正常考核及缓考的课程,总评成绩将按照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比例进行综合评定。
(2)补考课程,成绩按补考卷面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单中予以标注。
(3)对于同一课程的多次修读,成绩单中将记录所有成绩。在毕业审核、绩点计算等环节中,将按照最高成绩进行认定。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并须在成绩单中注明具体情况:
(1)被取消考核资格的,注明“取消资格”;
(2)未经批准而缺考的,注明“缺考”;
(3)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分别注明“违纪”或“作弊”。
(四)课程成绩复核
1.学生对课程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正式公布后五个工作日内,或于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提交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补考成绩的复核申请,应在补考成绩公布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同一门课程成绩原则上以复核一次为限。
2.成绩复核程序
(1)学生须填写《ok138太阳集团古天乐成绩复核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统一提交至开课单位。
(2)开课单位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个工作日 内,组织原阅卷组以外的相关领域教师( 至少两人)成立复核小组完成核查。
(3)复核内容限于答卷是否存在漏评、分数合成、登分错误,不重新评阅答卷。复核时,任课教师须提供评分依据及相关支撑材料。
(4)复核结束后,开课单位应将成绩复核情况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并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5)经复核确需更正成绩的,复核小组应按阅卷规范在试卷上完成成绩更正,并履行相应的审批备案手续。
第五十八条 试卷评阅
(一)阅卷原则
1.评阅试卷的工作由开课单位负责实施。开课单位根据课程的性质和考生的规模,组建阅卷小组,指定组长及其成员,并优先采用“双人阅卷”和“流水阅卷”等评阅方式。严禁将评阅任务委托给阅卷小组以外的无关人员。
2.阅卷教师须严格按照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进行评阅,做到公平、公正、准确。坚持 “给分有理、扣分有据、宽严适度、标准一致”的原则,杜绝误判、错判和随意扣分、送分,确保得分累加准确无误。
(二)阅卷方式
1.使用红色笔评阅,正分计得分;
2.客观题的阅卷方式:评阅时在考生的试卷答案上打上“√”或“×”号,将该大题所得总分写到对应得分栏内,评卷人签名;
3.主观题的阅卷方式:根据评分标准的要点,给出相应正分;试卷答案空白或完全错误给0分,将该大题所得总分写到对应得分栏内,评卷人签名;
4.阅卷时出现计分错漏,在“原得分数字中部”画两横线以示作废,在得分栏旁填写正确得分数字,阅卷教师签名。对于缺考、取消资格以及违纪作弊等无成绩的情况,必须在成绩单和试卷上明确标注相应原因。
5.阅卷结束后,开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教师对全部试卷进行复查,并填写《ok138太阳集团古天乐试卷复查情况登记表》。
第五十九条 试卷分析
(一)所有课程均需进行试卷分析。
(二)评卷结束后,教师须认真填写《课程考核试卷分析表》,分析可包含如下两个方面:
1.考试命题与试卷质量分析:如内容覆盖度、题型与分值结构、难易度分析、区分度分析等。
2.学生成绩与答题情况分析:
(1)学生成绩分析:①基本的统计数据:平均分、最高分、最低分、及格率、优秀率(90分以上);②分数段分布:90-100,80-89,70-79,60-69,60 以下各多少人。
(2)答题情况分析:
①共性优势(学生得分率高的题目、知识点)
②共性错误与薄弱环节(失分率高的题目、错误类型、定位薄弱知识点)。
(3)教学反思及改进措施: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①“教”的方面(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进度)
②“学”的方面(学生学习态度、学习方法)
③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对教学活动的改进、对考核方式的改进、对学生的学习建议与辅导)。
第六十条 试卷保存
(一)保存材料
1.考核材料应以教学班为单位,在成绩录入完毕后整理归档。归档资料如下:
(1)教学进度表
(2)试卷命题计划表
(3)试卷命题审批表或非试卷类课程考核命题审批表
(4)试卷样卷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
(5)平时成绩(过程性成绩)登记表
(6)学生成绩登记表
(7)课程考核试卷分析表
(8)考试情况记录表
(9)试卷复查情况登记表
(10)按学号从小到大顺序装订的试题册
此外课程教材与教学大纲单独存档,以便随时调阅。
2.考试课程的考核材料由任课教师整理装订后移交至开课单位档案室统一保管;考查课程及其他非标准笔试课程的考核材料(如论文、报告、作品等),由任课教师整理后,提交至开课单位档案室,按课程分类集中存放;所有课程的原始成绩登记表(任课教师签名)须单独编制目录,按年级、专业和班级装订成册。
(二)保存期限
1.所有课程的考核材料,保存期限至学生毕业离校后不少于3年。
2.纸质材料应妥善保管,防潮防盗;电子材料(如机试数据、设计作品等)应进行双备份并异地存储;音视频材料(如口试、表演等)应标明课程、班级、时间等核心信息,并妥善存储。
3.考核材料档案属于学校内部教学档案,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复制。严禁擅自更改、销毁、遗失考核材料。违者按学校教学事故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课程重修规定
第六十一条 理论课程重修原则上采用线上学习模式进行,实验、实践等课程重修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或线下集中辅导模式。
第六十二条 课程重修范围与要求
(一)必修课程:经第一次补考后仍未能合格的课程,必须进行重修。
(二)专业选修课程:经第一次补考后仍未能合格的课程,可以选择重修原课程,或者改修专业培养方案中同一模块内的其
他课程,但需确保满足该模块的学分要求。
(三)公共选修课程: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应重新选择其他公共选修课程,获取相应的学分。
(四)违纪/缺考/取消考试资格课程:因考试违纪、作弊、无故缺考或缺课达到三分之一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重修该课程。
(五)学籍异动后未修课程:因休学、转专业、保留学籍等原因未修读或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学生可申请重修。
(六)在学习年限范围内的往届毕业生中,仍未通过考核的课程。
第六十三条 重修的组织与流程
(一)教务处在每学期初发布重修通知,于第二至第六周在教务系统开放重修报名通道。
(二)各开课单位在每学期初,根据课程类型,于在线课程平台上指定或建设相应的重修课程资源,并安排指导教师负责重
修课程的教学与考核。
(三)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务系统完成报名,报名成功即获得重修资格,逾期不予受理。报名成功后,学生获得线上课程的学习权限。课程以自主学习为主,且须在规定时间段内完成视频学习、章节测验、在线作业等学习环节。线下重修课程需按课表参加面授学习。
(四)指导教师负责重修课程的教学与考核,包括在线答疑、作业批改、学习进度监控、平时成绩评定、组织课程考核并录入
成绩。
第六十四条 考核与成绩记载
(一)重修课程的考核方式由开课单位根据课程性质确定,可采用线上期末考试、课程论文、项目报告等形式。考核标准不
得低于原课程要求。
(二)线上期末考试须严格遵守学校在线考试规范,必须启用人脸识别验证、全程视频监控、屏幕行为捕获等技术手段,以
保障考核的严肃性与公平公正。线下考核按正常课程考核程序执行。
(三)重修课程的总评成绩由过程性考核(学习进度、作业、测验等)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构成比例参照该课程教学大纲执行。
(四)重修成绩合格后,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单上标注“重修”字样。其学分绩点按学校统一的学分绩点计算方法计入。因学籍异动重修者,成绩按正考录入教务系统。
(五)重修考核仍不合格者,学生可在学习年限内再次申请重修,不限制次数。
第十章 教学质量监控
第六十五条 教学检查
(一)严格执行每学期三次例行教学检查制度。即开学初教学检查,重点检查新学期教学运转情况,确保良好开端;期中教学检查,从常规检查到重点检查,通过开展师生座谈会、专项检查等形式全面了解本科教学情况;期末考试检查,重点抓考风考纪,检验学生的真实学习效果,及时收集教学信息并反馈,持续改进教学工作。
(二)常态化巡课。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应每周组织课堂教学线上线下巡查,检查内容包括教学秩序、课堂出勤、教师教态、学生纪律和教学环境与设备等,确保教学有序运行。
(三)开展实验课程专项检查。对标人才培养方案和实验课教学大纲,检查实验课程是否开出、实验项目开出率是否达到100%、实验教学学时是否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并定期检查实验教学基本文件,包括教学大纲、实验记录登记表、教案或讲义、学生实验报告和教师批阅实验报告的情况。
第六十六条 听课制度
(一)听课人员
学校和教学单位党政领导、教学督导、全体任课教师、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听课范围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列出的所有课程均属听课范围,包括理论课、实验课、校内集中性实践环节等。
(三)组织要求
1.听课分为检查听课、学习听课和观摩听课三种。检查听课是指学校和教学单位党政领导、教学督导、相关职能部门针对教学质量的听课检查,不需预先告知授课教师。学习听课是指年轻教师或新入职教师以提高教学水平为目的的听课学习。观摩听课是指教学单位或教务处安排的教学公开课并组织集体听课。学习听课和观摩听课可事前告知授课教师。
2.各教学单位应充分发挥听课的教师培训和教学管理功能,每学期初做好本单位的听课计划与安排。全体任课教师应重视并积极开展听课活动。听课情况将作为教师教学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3.听课人员听课要有选择性和针对性。根据三种听课目的不同,听课时有侧重性地了解师德师风、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材选用、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组织、课堂气氛、教学效果,以及教师仪表教态、学生出勤情况和教学纪律等。
(四)听课要求
1.听课人员要尊重授课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不打扰正常教学秩序,上课期间不可交头接耳、随意走动,不允许迟到或中途退场。
2.听课人员可选择课间或课后与授课教师和学生交流,进一步了解课程相关信息,并将听课后的意见、建议或心得反馈给授课教师。对听课过程中发现的教风、学风等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3.听课结束后,听课人员应及时登录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平台,如实客观地填写提交听课评价。
(五)各教学单位要定期收集听课评价,汇总归纳听课意见,及时掌握教学情况并进行认真分析,向被听课教师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
第六十七条 任课教师教学评价
(一)任课教师教学评价分为学生评价、督导评价、教学单位评价三个部分,以教学活动的开展实施为中心,强调对教学全过程、全方位评价,遵循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二)学生评价
学生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评价是课程教学的评价。学生评价兼顾课堂内外全过程,全面覆盖教学评价要素的各个基本点,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客观指标,以及教学特色、亮点、意见与建议等开放性主观内容。
每学期,教务处组织全体学生对任课教师进行网上评价,评价结果由评教系统自动分析生成。
(三)督导评价
督导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评价是课堂教学的评价。督导评价侧重课堂教学,主要关注教师的教学能力和专业水平,包括教学评价要素各基本点、课程内容设置合理性、查找教学问题、概括教学效果、凝练教学特色等方面。
教学督导原则上每学年内须实现对专任教师所上课程全覆盖听课,按指标给予具体的评价分数,由教学督导室汇总后于每学年末报教务处。
(四)教学单位评价
教学单位对任课教师的评价涵盖课程教学全过程与日常教学管理的各方面,主要包括教师的教学纪律、教学规范、业务能力、教学档案材料、教学相关活动参与度以及日常教学工作的投入情况等。
教学单位开展评价时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同时注重突出教师的教学特色,尊重其教学个性与风格。每学年可依据教师的自我总结、同行评议、教研室意见以及日常教学表现等多方面信息,形成对任课教师的综合评价意见。
(五)评价结果
教务处每学年组织对全体专任教师的教学评价统计,评价结果包括定量评分与定性评议两部分。其中,定量评分由学生评价(占50%)、督导评价(占20%)和教学单位评价(占30%)共同构成。师德失范、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等情况纳入定性评议,作为综合考评的参考依据。
(六)结果运用
1.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任课教师课堂教学工作的系统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教师教学绩效考核与评定的重要依据。
2.对教学效果良好、教学评价综合排名靠前,且近两年未发生教学事故的教师,学校及其所在单位应在各类教学评优、推荐及表彰中予以优先考虑。对教学效果欠佳、评价排名持续靠后的教师,教学单位应建立帮扶机制,通过督导重点听课、专项评教、教学研讨等方式,督促并协助其改进教学;若有必要,可采取暂停授课、组织培训等措施,以切实提升其教学能力与水平。
第十一章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校良好教风、校风建设,预防各种教学事故的发生,依法依规及时处理教学事故,特修订本办法。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辅人员或管理人员,在教学或管理中出现的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违反本办法所列的教学管理制度的行为或事件。
第七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的各类教学活动中发生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也适用于学校承担的各类社会考试中出现的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
第七十一条 教学事故类别。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涉及的不同教学环节,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事故、考试与成绩管理类事故、教学管理类事故、教学保障类事故。
第七十二条 教学事故级别。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四个级别:即重大教学事故(Ⅰ级),较大教学事故(Ⅱ级),一般教学事故(Ⅲ级)和轻微教学事故(Ⅳ级)。
第七十三条 教学事故参照《教学事故行为、级别对应表》,按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事故事实、当事人认识态度、纠正错误的行动等进行认定和处理。
未列入对应表,但在教学与教学管理中造成了不良影响的行为,根据错误性质及影响程度,经当事人所在教学单位核实、教务处审定,也可认定为教学事故。
未对教学或教学管理造成直接影响的轻度违规的行为(教学差错),当事人认识态度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院级或校级通报批评。
第七十四条 教学事故认定流程
(一)出现教学事故,当事人及相关单位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减小事故造成的影响。
(二)教学事故一经报告、举报或查出,当事人所在单位应进行认真调查核实,依据事实和本办法规定提出认定及处理建议,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ok138太阳集团古天乐教学事故处理登记表》和其他相关材料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应认真核查当事人及所在单位提交的检查、佐证材料及认定处理建议。院级通报批评由各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报教务处备案。Ⅱ级、Ⅲ级、Ⅳ级教学事故以及校级通报批评由教务处认定,主管校领导审定。Ⅰ级教学事故由主管校领导认定,学校党政联席会审定。
第七十五条 已认定为教学事故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主动报告并积极弥补过失,挽回事故造成的影响或损失,可酌情降低认定等级。当事人故意隐瞒教学事故,制造伪证或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调查,威胁恐吓、打击报复事故报告人、证人或工作人员的,可视情节提高认定等级。
(二)一学年内累计每发生三次轻度违规行为(教学差错),第三次对事故当事人按一次Ⅳ级教学事故处理。一学年内,重复发生同一教学差错的,第二次开始按一次Ⅳ级教学事故处理。一学年内累计每发生两次同一级教学事故,第二次对事故当事人提高一级别教学事故处理。
(三)院级通报批评由各单位发文,在所在单位内通报; Ⅱ级、Ⅲ级、Ⅳ级教学事故以及校级通报批评由教务处发文,在全校通报,同时报送主管校领导,抄送督导室、人事处、师德师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Ⅰ 级教学事故经学校党政联席会审定后由学校发文。
(四)隐瞒、包庇教学事故或拖延、敷衍对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的其他人员,可视情节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学校相关违纪规定处理。
(五)对认定为Ⅳ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每次扣除500元;认定为Ⅲ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每次扣除1000元;认定为Ⅱ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度考核评定等级不得评为称职或优秀;认定为Ⅰ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度考核评定等级为不称职。对教学事故责任人涉及师德失范或行政责任事故情形的,按教职工师德失范及行政责任事故相关制度予以处理。
(六)教学事故处分设考察期,期满自动解除,具体期限如下:
1.Ⅳ级、Ⅲ级教学事故:自处分文件印发之日起1年;
2.Ⅱ级教学事故:自处分文件印发之日起2年;
3.Ⅰ级教学事故:自处分文件印发之日起3年。
考察期满,相关处分自动失效,不再另行发文。
第七十六条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应在教务处、人事处、师德师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考察期内,取消事故当事人各类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资格,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七条 教学事故当事人对教学事故认定或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在处理结果公布或当事人接到正式处理结果 10 日内,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教学事故行为、级别对应表
序号 | 行为或事件 | 级别 |
1 | 教学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行,造成恶劣影响 | Ⅰ |
2 | 教学过程中有散播不利于学生成长或学校管理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 | Ⅰ |
3 |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贬损、侮辱、刁难学生,造成严重后果 | Ⅰ |
4 | 强行向学生推销计划外教材、教辅资料或其他教学用品,造成严重影响 | Ⅰ |
5 | 出具虚假的学历、学位、学籍、成绩等证书、证明材料 | Ⅰ |
6 | 各类考试的组织或监考中,违反考试保密规定,徇私舞弊,故意泄露试题或试题答案,协助考生作弊 | Ⅰ |
7 | 未经请假擅自停课、缺课,造成严重影响 | Ⅱ |
8 | 擅自减少或取消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造成严重影响 | Ⅱ |
9 |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教学任务 | Ⅱ |
10 | 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上课教师,擅自调整上课时间 | Ⅱ |
11 | 教师未经考核随意给出学生课程考核成绩;毫无根据地随意更改成绩,偷换、涂改考生答卷或原始资料;丢失考试成绩 |
Ⅱ |
12 | 未经批准擅自变动人才培养方案或教学执行计划,造成严重影响 | Ⅱ |
13 | 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贬损、侮辱、刁难学生,给学生或学校带来一定负面影响 | Ⅱ |
14 | 强行向学生推销计划外教材、教辅资料或其他教学用品,造成一定影响 | Ⅱ |
15 | 课堂教学迟到、早退 30 分钟(含) 以上 | Ⅱ |
16 | 监考或考务人员迟到、无故离岗 10 分钟(含) 以上 | Ⅱ |
17 | 考试命题出现政治性错误 | Ⅱ |
18 | 实验教学管理不善、违章操作,造成实验安全事故 | Ⅱ |
19 | 未按规定提交试题审核,造成考试延误 | Ⅱ |
20 | 采购不符合要求的教学或办公设备、用品,导致师生人身受到伤害 | Ⅱ |
21 | 工作不认真,导致学生毕业证、学位证丢失 | Ⅱ |
22 | 近五年,论文国检三次及以上被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 ” | Ⅱ |
23 | 违反考试保密规定, 因工作失误泄露试题或试题答案 | Ⅱ |
24 | 隐瞒教学事故,阻碍事故调查,造成严重后果 | Ⅱ |
25 | 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务系统中录入不实成绩 | Ⅱ |
26 | 擅自减少或取消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降低教学要求,造成一定影响 | Ⅲ |
27 | 备课、教学不认真,教学质量差,引起超过教学班三分之一(含)以上学生投诉 | Ⅲ |
28 |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管理工作 | Ⅲ |
29 | 考试命题出现科学性、常识性错误 | Ⅲ |
30 |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研活动 | Ⅲ |
31 | 课堂教学迟到、早退 10 分钟(含)至 30 分钟 | Ⅲ |
32 | 实验教学管理不善、违章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 Ⅲ |
33 | 责任心不强,丢失学生课程设计报告或毕业设计(论文)稿等 | Ⅲ |
34 | 指导学生综合实习、顶岗实习不负责任,放任自流 | Ⅲ |
35 | 教师个人教学业务档案材料缺失且拒不提供 | Ⅲ |
36 | 因工作失误导致停电、停水,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 Ⅲ |
37 | 未经管理部门同意, 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 Ⅲ |
38 | 教学设备损坏,未能及时维修,影响教学活动 | Ⅲ |
39 | 指导学生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无计划、无任务内容,不负责任 | Ⅲ |
40 | 监考或考务人员迟到、无故离岗 5 分钟(含) 以上,10 分钟以内 | Ⅲ |
41 | 在回收、交接、保管试卷及考试材料中出现漏收或遗失 | Ⅲ |
42 | 考试命题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 | Ⅲ |
43 | 毕业证、学位证信息出现错误 | Ⅲ |
44 | 未按时报送教学文件(执行计划、试卷、教材征订等),产生不良后果 | Ⅲ |
45 | 教学用品供应、准备不及时,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 Ⅲ |
46 | 隐瞒教学事故,阻碍事故调查,产生不良影响 | Ⅲ |
47 | 值班人员未能按时打开教室,影响教学 | Ⅲ |
48 | 试卷漏判、错判, 出现多处分数统计错误,多次出现成绩登载错误 | Ⅲ |
49 | 外语等级考试、专升本考试试卷本与答题卡错装袋,造成严重后果 | Ⅲ |
50 | 未按时上报学籍注册、毕业生信息,造成不良后果 | Ⅲ |
51 | 错选教材,产生不良后果 | Ⅲ |
52 | 教学任务、课表编排出现错误,未及时调整,造成不良后果 | Ⅲ |
53 | 因管理原因导致教师未能按时上课或监考,造成不良后果 | Ⅲ |
54 | 学生正常上课时间内,未经批准,抽调学生参加非教学活动 | Ⅲ |
55 | 阅卷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不按规范要求阅卷,随意性大 | Ⅳ |
56 | 教学档案管理混乱,产生不良后果 | Ⅳ |
57 | 监考、巡考不严格,未严格履行监考员、巡考员职责 | Ⅳ |
58 | 监考中使用手机、聊天、看报、吸烟、批改试卷或作业等 | Ⅳ |
59 | 备课、教学不认真,教学质量差,引起教学班三分之一以内学生投诉 | Ⅳ |
60 | 未按规定布置课程作业 | Ⅳ |
61 | 未经批准擅自更改线上线下上课形式 | Ⅳ |
62 | 近五年,论文国检两次被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 ” | Ⅳ |
63 | 课堂教学迟到 10 分钟以内 | Ⅳ |
64 | 教学过程中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 Ⅳ |
65 | 未及时批改作业或实验报告 | Ⅳ |
66 | 实验课教师未按要求做好实验准备,影响课程的正常进行 | Ⅳ |
67 | 线上课程教学疏于管理,教学效果差 | Ⅳ |
68 | 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不负责任,指导进度滞后严重,指导质量差,学生反馈意见大,屡次论文校检存在问题 | Ⅳ |
69 | 教师个人教学业务档案整理归档不认真,造成不良影响 | Ⅳ |
70 | 考试命题与试卷构成不符合命题规范 | Ⅳ |
71 | 监考或考务人员迟到、无故离岗 5 分钟以内 | Ⅳ |
72 | 填写本科论文抽检所需相关信息出现多处错误、遗漏 | Ⅳ |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课堂教学运行管理工作,包括人才培养方案中所有的理论课、实验课、校内集中性实践课等课程的教学管理。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社会实践、学科竞赛、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产业学院、教学工作量、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教材选用等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ok138太阳集团古天乐教学工作基本规程》《ok138太阳集团古天乐课堂教学管理办法》《ok138太阳集团古天乐教师课堂教学行为规范》《ok138太阳集团古天乐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ok138太阳集团古天乐关于制定学期教学执行计划的若干规定》《ok138太阳集团古天乐关于调课、停课、代课的规定》《ok138太阳集团古天乐课程考核管理工作规程》《ok138太阳集团古天乐课程试卷命题与评阅工作管理规定》《ok138太阳集团古天乐课程考试试卷保密规定》《ok138太阳集团古天乐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八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